單位組織“性騷擾”事件當事者公開對質(zhì)被判侵權
法院認為,單位在職工大會上公開處理此事侵犯了員工隱私權,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
本報訊(記者周倩)女員工認為自己遭遇同事性騷擾,向公司反映情況。公司在職工大會上要求兩名當事者公開對質(zhì),讓女員工覺得難以啟齒,隱私權被侵犯,遂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賠償。近日,北京市東城區(qū)人民法院對該案經(jīng)審理做出判決:公司賠償女員工精神損害撫慰金。
公司安排員工王某、趙某共同值夜班。后女員工王某向公司領導匯報,說趙某對其有調(diào)戲的語言和行動,并敲其宿舍門窗。王某還曾向單位安全員反映過此事。之后,公司在食堂召開職工大會,稱對此事已做調(diào)查,但趙某予以否認,遂問王某是否同意對質(zhì)。王某表示難以啟齒,趙某則認為事關其名譽,一定要對質(zhì)。公司領導于是征求雙方意見,由誰先說。趙某讓王某先說。于是王某陳述了其認為發(fā)生的事。后趙某問王某“你以前有沒有一個人值過夜班”時, 王某拿刀自傷。此間, 王某情緒激動,邊說邊哭。其自傷后,公司組織進行了搶救,并將其送到醫(yī)院治療。
王某訴至法院,認為公司這種公開披露其隱私信息的行為,使其處于秘密狀態(tài)的私生活情況被泄露和傳播,侵犯了其隱私權,且情節(jié)后果均十分嚴重,請求判令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隱私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進行獨立支配的一種人格權。王某向公司領導匯報,僅是讓領導掌握情況。公司領導本應謹慎處理,分別做雙方思想工作,卻在召開職工大會時公開提及此事,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。隱私權作為一項人身權,只要權利人沒有言明放棄,任何人均無權泄露和公開與此相關的信息和內(nèi)容。王某有權要求他人在公眾場合對直接關系到她的“性騷擾”事件保持沉默。最終法院綜合各項因素,判決公司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。
據(jù)介紹,近年來因性騷擾維權導致的侵犯名譽權、隱私權等關聯(lián)訴訟陸續(xù)出現(xiàn)。審理該案的法官李彥宏表示,對于職場性騷擾行為,員工應勇于說“不”的同時,還要提高證據(jù)意識,保存聊天記錄、錄音視頻等資料以備后續(xù)維權。另一方面,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完善防治性騷擾發(fā)生的內(nèi)部機制,積極營造防治性騷擾的工作環(huán)境,工作場所應盡量公開透明,改善安全死角,減少封閉性設計與裝修;樹立正確的企業(yè)文化,防止在年會、團建等集體活動中出現(xiàn)低俗化的內(nèi)容。 【編輯:葉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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